2013-09-19 天津公务员考试网
为满足我区卫生系统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,根据《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(试行)》(津人社局发﹝2011﹞10号)规定,经区委、区政府批准,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8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招聘对象
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。
二、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、热爱卫生事业,严格遵守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;
2、具有扎实的医疗卫生专业理论知识和临床实习经验,就业观念端正,服从分配;
3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;
4、1982年3月29日以后出生,研究生可放宽至1977年3月29日以后出生;
5、报考护理岗位的专科毕业生,必须具有天津市户口;
6、具有非农业户口(农业户口者可以报考,但须在办理聘用手续时取得非农业户口,否则取消聘用资格,并按违约处理);
7、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;
8、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。
(二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报考:
1、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;
2、曾被开除公职的;
3、现役军人;
4、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;
5、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,在禁考期限的;
6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的。